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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自2004年开始启动保障房建设项目以来,社会上对保障房供给量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常德市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工作要求,对常德保障房政策进行调整规范。对住房保障方式和标准、准入条件、保障程序、部门工作职责等进行明确规定。
廉租房保障条件及标准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通过审核公示确定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通过审核公示确定的保障对象,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提供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照政府核定租金标准计收租金的保障方式。
保障家庭当年只能申请一项保障方式,且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能再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二、保障标准
货币补贴。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基数为每户每年1200元。
实物配租。家庭人均保障面积为15平方米,单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三、准入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必须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年收入7200元以下;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区户籍二年以上(含二年),且在市城区居住;
3、申请家庭无自有产权房或租住国有直管公房及单位产权房;
4、未享受房改购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及政府提供的其他优惠购房政策;
5、出售自有产权房两年以上。
6、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情形。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相关信息,提交下列资料:
1、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簿(单独有庭1人户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可单独作为家庭申请);
4、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应当声明同意接受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三)原则上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两次才能申请实物配租。
四、申报审批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必须坚持个人申报、社区初审、相关部门联审、住保办终审、街道*终认定的多级审查制度。廉租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名单、拟定保障名单、保障结果必须在公众媒体、*站、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
1、申报。必须由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进行申报。
2、初审。社区居委会根据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进行入户调查,并在调查审核完毕后实名签署初审意见。
3、联审。社区居委会负责将通过初审的申请,在规定时间内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审核,
4、终审。辖区内所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由乡镇、街道汇总统一送交市住保办进行资料审查,并实名签署审核意见。
5、认定。通过终审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名单,必须由乡镇、街道组织人员进行*终入户调查认定后,并实名签署认定意见后再予保障。
6、年审。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的家庭,每年应按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应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张榜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复核结果报市住保办。
7、退出。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要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将其租住的廉租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收租金。对拒不退出的,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以虚假资料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出或退还,并取消其5年内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五、工作要求
1、各乡镇、街道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工作人员要熟悉和掌握好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对申请对象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做好信访接待,积极化解突出矛盾,不允许出现矛盾上交和推卸责任的情况。
2、市住保办负责根据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合理分配当年各乡镇、街道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户数。
3、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辖区申请家庭户数与住房分配指标自行组织安置,市住保办根据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安置名单办理入住手续。原则上在申请家庭多于安置指标时,街道办事处必须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安置,但对个别特殊困难家庭,可给予优先安置。
4、两办督查室与市住保办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督查,对督查中发现问题将进行通报,并要求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督查结果将与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挂钩。
公租房保障条件及标准
公共租赁房主要保证对象为符合标准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及引进人才。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