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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3-09-13 23:01:26

根据《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常德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根据《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常德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高于12%。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单位较高可罚款5万元。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核心依法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存或者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核心依法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社财政等部门及协管员配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团体调工作机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人社部门协助市住房公积金核心做好缴存管理工作,督促各单位建立“五险一金”制度。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供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工商、税务、质监、教育、统计、卫生、民政、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市住房公积金核心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协管员制度。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协管员主要负责住房公积金法规、政策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宣传,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提取初审等业务。

相关知识: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核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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