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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房产纠纷及处理

来源:吉屋网   发布时间:2017-11-16 16:27:59
婚前购房


1、一方出资,落在对方一人名下
(1)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2、一方出资,落在自己名下
(1)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的,给对方补偿款即可


3、双方(包含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落在一人名下
(1)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2)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4、双方出资,落在二人名下
(1)不考虑出资情况,一概平分



婚后购房

1、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自己子女名下
(1)如果是全部房款或者是全部*款,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适用解释三。共同还贷的部分,核算后给对方一半的补偿。
(2)如果是部分*款,那适用解释二,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一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对方或双方名下
(1)对双方赠与,共同共有。

3、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的:
(1)双方父母共同支付了*款,由子女还贷的,按解释二,共同共有,这样更公平,依据明确;
(2)双方父母出全资的,按份共有,适用解释三。这完全符合解释三的立法本意。
(3)与子女婚后财产共同出资构成的*款,那父母出资视为对方的赠与,适用解释二,房子为夫妻共同共有。

4、双方父母出资,房子在子女双方名下的
(1)即便出资额不等,也是平分。

5、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
(1)房子在自己名下的,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款,先按份处理后再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支付的是全部房款,按个人财产处理。
(2)如果房子在双方或对方名下,那个人财产出资行为视为对对方的赠与,整个房子按共同共有处理。

6、婚后双方共同借了全部或部分购房款的
(1)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7、婚后一方借了全部购房款的或全部*款的
(1)双方认可且共同还款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2)如果一方私自借款,对方事后认可并共同还贷的,共同房产,共同债务。
(3)极端情况是一方私自借款,房子在借款方名下 ,由借款方父母还借款的,如果没有其他因素,那就是个人财产了。



离婚时房产不予处理

1、没有取得房产证且双方协商不了的,取得房本后另诉。
2、只有一处住房,且有贷款,双方都要房的,离婚后另诉。
3、两限房的申请表中有第三人参与申请的,协商不了的,另诉。。
4、都主张是个人财产,双方都不同意评估的;或者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另一方主张是共同财产的,诉讼中任何一方都没有申请评估的,另诉。
5、房产中有父母的名字,涉及第三人,另诉。



政策


1、经济适用房:尽量以登记方取得产权为主,但掌握的比较松。分割价格基本按市价走,评估的话通常会对政策价和市场价分别进行评估,然后调解结案。
2、从单位或部队取得的产权房:基本都是让员工、军人一方取得产权。有房本的,完全按市价分割。

3、两限房:调解为主,价格绝不是市场价,比经济适用房严格。



补偿款计算公式

适用情形:一方用个人财产支付全部*,用共同财产还贷的,对于还贷的本金及增值部分的计算。
1、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共同偿还的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2、共同还贷部分/(总房款+全部利息)*当前房屋市场价。
3、按增值倍数计算,适用于调解,易于当事人理解。
4、共同还贷部分/(个人已付部分+共同已还部分偿还)*(当前房屋市场价-未还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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